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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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了促进扶贫开发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法》和国家其他相关法律,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定为: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英文名称为:Red
Cross Poverty Alleviation And Development Center。
第三条 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是公益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以扶贫为宗旨,以“科技、教育、健康扶贫”和开发式扶贫为指针,以“生命援助、生存援助和生态援助”为扶贫内容,以“让无力者有力,让悲观者前行”为扶贫归宿。
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坚持以开发式扶贫方针为导向,开展捐助扶贫、有偿扶贫和造血扶贫、谋福人类的扶贫活动,适应我国整体经济高速发展条件下的扶贫工作需要,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致力于我国贫困地区的扶贫工作,积极促进我国贫困地区尤其是中西部贫困地区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的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上级业务对口单位是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公室。接受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照《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坚持自律与诚信建设,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扶贫开发服务活动,维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声誉。
第八条 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东城区干面胡同43号。
第九条 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使用白底红十字及红十字左上侧和右下侧分别由标示对话的两只手的标志。
第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不相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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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及业务范围 |
第十一条 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是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服务局倡议并发起,经上级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同意,报民政部批准成立,由发起单位负责组建,由理事会按照法人单位独立自主地工作及运行。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 了解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开展业务活动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 有权查阅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理事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条 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开办资金10万元。
第十三条 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 向社会各界宣传中国红十字会及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宗旨、性质、地位和作用,宣传国家扶贫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 组织开展扶贫劝捐活动;
(三) 接受各种形式的扶贫资金和物资捐赠;
(四) 为贫困地区项目引进和合作开发提供中介服务,为劳力资源输出提供服务平台等;
(五) 建立基于贫困地区与企业合作的信用保障体系,提供信用保障和咨询服务;
(六) 整合社会扶贫资源,打造特色扶贫模式;
(七) 向贫困地区提供物资或资金捐助;
(八) 上级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其它业务;
(九) 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业务范围与上级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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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
第十四条 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的权利机构和执行机构:
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每届五年;理事会理事人选,可根据需要由举办单位、出资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推荐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业务活动计划;
(二)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三)年度工作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六)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领导层成员及财务负责人;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及修改章程;
(十一)更换、增补理事;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临时召开理事会议: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及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其他理事10-15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对某问题进行表决,遇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裁决权。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前十日,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人员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出席理事会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方可举行;会议表决必须超过全体理事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协议);
(四) 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执行其决议;理事长办公会成员由常驻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的领导层人员组成;理事长办公会向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 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三) 拟订本单位的管理制度;
(四) 提请聘请或解聘中心领导层成员及财务负责人;
(五) 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六) 组织实施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七) 拟订提交理事会的各项议案;
(八)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设立监事会。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该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并推选1名召集人。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本单位的财务;
(二) 对理事、本单位领导层成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理事和本单位领导层成员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 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届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监事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均为五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本单位的理事、主要领导职务及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设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和顾问委员会;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顾问委员会主任及顾问由理事会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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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
第三十二条 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主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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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
第三十四条 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经费来源:
(一) 开办资金;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社会和个人的捐赠;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六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九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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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
第四十一条 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理事会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章程。
第四十二条 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章程,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三条 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章程需要修改时,由理事长办公会提交修改议案,经理事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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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
第四十四条 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发生合并、分立的;
(四) 自行解散的;
(五) 其他原因或理由可终止的。
第四十五条 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的终止,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
第四十六条 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认为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没有必要存在或无法生存时,可自行解散,并履行注销程序。
第四十七条 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终止前,须在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经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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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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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6年7月3日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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