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发挥更大作用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战略、新主线和新任务,也必将是我国经济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诚然,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不是一个孤立的经济问题,它有赖政治制度的一些深层变革。因此,社会组织无疑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而转变,也随着其发展进程“加快”而加快,为我国现代化发展进程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社会组织内涵科学定位
社会组织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我们今天所研究的是狭义上社会组织,是对传统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性组织、第三部门等概念的提炼和超越。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将民间组织定义为社会组织,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得到进一步确认,并把社会组织放到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高度进行全面系统地论述。具体地说,社会组织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维权、自律等作用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中介组织。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倡导互助友爱、反映公众诉求、推进公益事业、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江苏省在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中,率先将民间组织管理局更名为“江苏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并增挂“江苏省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做到了权与责相统一,形式与内容相一致。
二、社会组织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
随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社会转型中社会组织方式与管理方式变革进程同样加速,从传统社会类型单一的组织体系向现代社会类型多样化的组织体系的根本转变。各地积极探索社会组织在社会转型中的功能作用法律地位,地方性法律法规为社会组织创新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运行空间和政策支持。国务院将全面修订出台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三大管理条例,推动行业协会等单项立法,不断提升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作为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社会组织为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互动,提供了组织平台,成为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实践社会良性治理的重要载体。在经济领域,行业协会、商会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催化剂”和“助推器”,促进了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在政治领域,社会组织在扩大人民民主、引导群众有序参与、增强社会自治、协调利益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文化领域,学术团体和民办文化服务机构,聚集了成千上万专家学者、专业人才,通过广泛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了科技创新和普及应用,推进了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在社会公益领域,社会组织积极从事减贫济困、救灾防灾、安老抚幼、扶弱助孤、助学助医等公益活动,弘扬了尊老爱幼、团结互助、关心他人的良好社会风尚,促进了社会和谐。在社会管理领域,社会组织配合政府职能转变,承接部分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使社会多样化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在对外交流合作领域,社会组织在配合我国政府外交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促进祖国统一、树立我国良好形象,共建和谐国际环境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伙伴性关系
政府与社会组织紧密合作是大势所趋。政府与社会组织彼此之间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又相互制约产生良性互动,成为合作伙伴性关系。社会组织内练素质、外塑形象,确立其自身独立性、自主性和代表性,社会公信力强,成为政府可以信赖和托付的伙伴,进而与政府之间建立起一种长期的取长补短的合作关系。有关部门充分认识到发展壮大社会组织的重要性,努力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社会组织获取政府补贴或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将有法定渠道和制度。对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形成统一的政策体系。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是资助社会组织的重要方式。划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重点领域,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规范的程序和制度。对公益慈善组织的捐赠税收优惠实行普惠制,简化税收减免程序,鼓励个人对公益组织的捐赠;扩大社会组织税收优惠种类和范围。在财产税、商品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给予社会组织税收优惠。建立税收优惠配套措施和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及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
政府相关职能转移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更宽阔的空间。随着政府管理体制从全能政府向“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格局转变,政府职能转移已成为共识。加大改革力度,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将更多的公共事务交给社会组织承担,如,将微观层面的事务性服务职能、部分行业管理职能、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职能、农村生产技术服务职能、社会慈善和社会公益等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从而扩大了公共服务供给,降低了社会管理的行政成本,使社会多样化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确定转移的职能范围。如在行业管理领域,应该将决策咨询、标准制定、行业统计与调查、资质资格的考核、展览展销、行业自律、价格协调和行业性集体谈判、反倾销中的应诉和调查等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商会。在学术研究领域,应将技术标准制定、成果鉴定、咨询服务、项目评审、研究规划、课题设置、研究经费发放、专业人员培训、学术评价等职能移交给学术性组织;在人力资源领域,应将职业道德规范、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定从业标准、组织从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等职能转移给职业及从业者组织等。对于这些职能的转变和定位,既有长远规划,更要循序渐进。
四、社会组织管理更加规范有序
随着社会组织迅速发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监管,保证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已摆上议事日程。立足于发展是前提、建设是核心、培育发展是基本手段,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是根本目的的要求,加大对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与此同时,健全监管机制,切实改变“重登记,轻管理”的倾向,改进和加强以年度检查、社会评估、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日常管理。社会组织主动接受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其内部成员监督,已成为自觉行动。政府依据《条例》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指导,业务指导单位将逐步取代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将依据《条例》开展活动,自主运作,独立经营。针对社会组织类别庞杂,逐步实行不同的管理体制,根据不同特点制订不同的引导和促进政策,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的发展。进一步研究和创新新形势下加强党领导社会组织建设、运行机制、活动方式等问题,最大限度地把群众组织起来,团结在党的周围。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形成党在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的工作网络。进一步规范异地商会、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程序。坚持依法行政,完善执法程序,维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活动和非法组织,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强监管力量,省一级登记管理机关普遍升级,增加各级登记管理部门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建立社会组织管理整体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安全、外事、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共同合作的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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