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对捐赠者的表彰办法(试行)
为了鼓励社会各界向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捐赠,促进红十字扶贫开发事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捐赠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者
(一)致感谢函一封;
(二)捐赠者名称及捐赠数额在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网页上公告;
(三)开具由财政部印制的专用捐赠发票(捐赠发票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捐赠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者
(一)执行第一条的第一、三款;
(二)捐赠者概要情况及相关影像资料在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网页上刊登;
(三)颁发由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理事长签发的证书。
第三条 捐赠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者
(一)执行第二条的第一、二款;
(二)赠送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制作的博爱锦旗一面;
(三)在全国发行的中国红十字报予以鸣谢;
(四)授予捐赠个人或单位一位领导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荣誉理事称号。
第四条 捐赠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者
(一)执行第三条的第一款;
(二)在美国国际日报、公益时报等相关报纸进行报道;
(三)颁发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制作的博爱牌匾一块;
(四)授予捐赠个人或单位一位领导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荣誉副理事长称号。
第五条 捐赠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者
(一)执行第四条的第一、三款;
(二)在国家级一家主流媒体进行报道;
(三)授予捐赠个人或单位一位领导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荣誉理事长称号。
第六条 捐赠500万元以上者
(一)执行第五条的第一款;
(二)在国家级两家主流媒体进行相关报道;
(三)授予捐赠个人或单位一位领导终身荣誉理事长和红十字扶贫爱心大使称号。
第七条 其他
(一)捐赠物品者,所捐物品原则上按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或物价部门认可的价格开具接收捐赠收据;
(二)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定向援助(建)项目,可举办开(竣)工仪式并在所援助(建)的建筑物上或捐助的设备、器材及物品上标有捐赠者援建(捐助)的字样;
(三)如捐赠者要求邀请中国红十字会或国家领导人出席捐赠仪式,需一事一报(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四)如捐赠者有其他要求,需一事一议。
第八条 对捐赠款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者,为捐赠者作相应价值的署有捐赠单位名称及标志的公益广告。
第九条 本办法(试行)自2006年9月28日理事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